山东&广东:机制电价竞价规则对比
随着6月1日全面入市的临近,山东、广东陆续下发了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的竞价规则。(详见《山东》、《广东》)
一个是国家电网区域的首个,一个在南方电网区域的首个,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对两省的竞价规则,认为需要注意的地方做了一个简单对比;篇幅有限,未能做全部内容的对比。
1、两省相同的一些要求
1)分类竞价
均明确不同类型项目要分开竞价。
山东:现阶段,原则上按技术类型分别设置机制电量规模,分别组织竞价。后期逐步合并为统一组织竞价,不再区分技术类型。
广东:明确分为海风项目、其他风电项目、光伏项目三类。
2)仅现货交易电量可获得机制电价,现阶段纳入机制电价的电量不参与中长期交易;
3)作为价格接受者,仅能参与现货市场,不能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

4)新能源发电项目,仅一定比例电量可获得机制电价。
广东为90%,山东暂未明确。
比例计算的基数均为:近三年同类型历史小时数。
例如,广东近三年光伏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约为1072小时,90%为965小时。
如果中长期交易、绿电交易,则要扣减“竞价周期内已成交的中长期交易电量、绿电电量”。
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得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6)哪些项目可以竞价
竞价申报主体为已投产(全容量并网)和未来 12 个月内投产(首次竞价为 2025 年 6 月 1 日-12 月 31 日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2、两省不同的一些要求
2)竞价激烈程度
山东:设置充足率保证充分竞价
2025 年竞价申报充足率不低于125%。即:参与竞价的项目的发电量/本次机制电量>125%,确保至少有25%的电量没办法入围。
山东
按月公布不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及时开展机制电费结算工作;
广东
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电源加权平均价格分为海上风电、其他风电和光伏三类,分别根据该类型所有新能源项目(包括报量报价参与交易、通过虚拟电厂聚合参与交易以及接受市场价格新能源项目)所在节点的实时市场价格及其分时上网电量加权计算得到。
山东:边际机组处置
当只有一个项目按出清价格申报时,该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按实际剩余机制电量出清(对应折算的机制电量比例四舍五入后取整数,下同)。
当两个及以上项目按出清价格申报时,上述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按装机容量占比,平分剩余机制电量。
如边际机组入选电量小于其申报电量的40%(含),取消最后入选项目的入选结果,机制电价取前一个入选项目的申报价格。
广东
将电量绝对值按新能源项目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价格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优先方式确定排序,直至满足竞价总规模,竞价总规模内的新能源项目全部成交。
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申报比例全额成交。
本次竞价交易的所有入选项目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的最高报价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为申报的机制电量比例。

山东
全容量并网时间以项目首次并网时间(即发电设备启动试运票开工时间)为准。
首次并网前,新能源项目需全容量建成,并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验收合格。
新能源项目竞得机制电量后分期(批)并网的,仍以申报容量确定全容量并网时间。对于具有多个机制电量、机制电价的同一个场站,若分期(批)分别参与市场交易,其每期(批)发电设备应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独立预测等功能。
10 千伏及以上: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日期、项目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出具时间,取二者的最后日期确认;
6MW 以下:以项目业主出具的正式投产时间文件进行认定,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供。
10 千伏以下:由属地电网企业提供,以满足备案证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作为投产时间。对于计划实施分期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总备案容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为分期备案。
投产时未满足“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的光伏、风电项目,在满足“四可”要求前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予结算,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日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