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分布式新政:一般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暂不限制,优先开展整村光伏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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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文件》明确了各类光伏项目可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限制。

2、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容量或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光伏,也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科学选择三类上网模式,电网企业做好接网消纳工作。符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3、利用设施农用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屋顶建设、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应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铁路边坡、园区道路和农村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的空闲土地资源开展光伏廊道建设的,在遵循《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实际进展,按市场交易规则形成或按《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

5、对于 2025 年1月23日《办法》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有上网模式变更需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5月1日前提出按原政策执行的变更申请,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项目原则上应于1年内完成变更并网。

另外《文件》还表示,进一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同一自然村或集中居住区范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基础上,优先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允许整村连片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并备案、集中汇流接入,原则上以光伏逆变器出口侧为产权分界点,项目投资主体也可与电网企业友好协商确定。电网企业应根据整村开发规模,及时开展配电网改造,提供优质接网消纳服务。支持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发行绿色信贷、REITS等方式,专项支持分布式光伏整村开发。

文件重点核心内容如下:

一、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1. 模式选择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限制。  

需全额上网的工商业项目或容量/电压等级超限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符合条件项目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转为集中式电站。  

2. 特殊场景备案  

设施农用地建筑物屋顶项目按工商业光伏备案;村集体公用建筑项目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  

高速公路、铁路边坡等光伏廊道项目,依据法规按工商业或集中式备案。  

3. 电价与政策衔接  

上网电量原则上进入电力市场,电价按市场规则或承担辅助服务费用。  

2025年1月23日前备案且5月1日前并网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变更需在5月1日前申请,1年内完成变更。

二、备案服务管理

1. 属地备案  

各设区市制定备案指南,不得增设备案要求,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电网企业代理备案需审核自然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严查非自然人冒用名义备案。  

2. 集中式项目简化流程  

按集中式备案的项目直接纳入年度实施方案,无需入库,电网按备案证接网。

三、接网消纳机制

1. 容量发布与预警  

按季度公布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及消纳情况(首批2025年7月5日前发布)。  

容量不足时,每月公布接网排序(先到先得),全部自用项目无需排序。  

2. 智能化升级  

推动新建及存量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电网投资改造。  

存量项目逐步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受电网调控管理。

四、整村开发优先政策

1. 规模化开发  

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开发,允许合并备案、集中接入,支持绿色信贷和REITS融资。  

电网需配套配网改造,严禁强制产业配套、变相收费等干预行为。  

2. 试点与推广  

设区市组织试点,评估后推广至适宜地区,重点保障农民收益和村集体收入。

2025年4月15日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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